第一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廣播電台、電視台凱擘大寬頻的設立規劃,確定廣播電台、電視台的總量、布局和結構。本條例所稱廣播電台、電視台是指采編、制作並通過有線或者無線的方式播放廣播電視節目的機構。
第二條 設陽明山有線電視立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廣播電視專業人員;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廣播電視技術設備;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穩定的資金保障; (四)有必要的場所。
審批設立廣播電台、電視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的廣播電視建設規劃和技術發展金頻道有線電視規劃。
第三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由縣、不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其中教育電視台可以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設立。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廣播電台、電視台。國家禁止設立外資經營、中外合資經營和中外合作經營的廣播電台、電視台。
第四條 中央的廣播電台、電視台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地方設立廣播電台、電視台的,由縣、不設區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逐級上報,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籌建。
中央的教育電視台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設立,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地方設立教育電視台的,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征得同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同意並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逐級上級,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籌建。
第五條 經批准籌建的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序和廣播電視技術標准進行工程建設。建成的廣播電台、電視台,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廣播電台、電視台許可證。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台名、台標、節目設置範圍和節目套數等事項制作、播放節目。
第六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變更台名、台標、節目設置範圍或者節目套數的,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廣播電台、電視台不得出租、轉讓播出時段。
第七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終大安文山有線電視止,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申報,其許可證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收回。廣播電台、電視台因特殊情況需要暫時停止播出的,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同意;未經批准,連續停止播出超過30日的,視為終止,應當依照前款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 鄉、鎮設立廣播電視站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審核,並按照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審批。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設立有線廣播電視站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審批。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衝擊廣播電台、電視台,不得損壞廣播電台、電視台的設施,不得危害其安全播出。
- Apr 08 Mon 2019 09:42
廣播電台和電視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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